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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2.04 10:25:53 来源: 浏览次数: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

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9〕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

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鲁政办字〔2019〕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海陆统筹、以海定陆、河海共治,全面实施湾长制,深化陆源污染综合防治,优化近岸海域保护空间,强化海域开发活动污染防控,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加快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打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本实施方案工作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所辖流域和海域。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消除劣v类水体,国控入海河流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其他河流达到《威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考核要求;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国家和省级考核目标要求,保持全省领先。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陆源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根据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依法开展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牵头,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省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达到国家、省总氮总量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全面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大纳管企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水档案,重点排水单位排放口建成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加强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到纳管排放要求,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要限期退出。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新批复建立、升级为省级以上的工业集聚区,自批复、升级之日起,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推进“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并逐步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快“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装置,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局牵头)  

  加快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到2020年,新增污水管网50公里,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不具备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市水务局牵头)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80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市水务局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制定实施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加快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牵头)  

  4.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排查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全面掌握入海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掌握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每个入海排污口的污染来源,为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奠定坚实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加强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入海河流实行水质每月通报、超标预警、挂牌督办三项制度,保好水治污水;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入海河流水质的突出水问题,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到2020年,确保入海河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巩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成效,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着力解决污水直排入海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牵头)

  (二)强化海岸带生态保护。

  1.优化开发保护空间布局。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构建红线管控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加强生态监测监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格贯彻《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有效落实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的海岸带管控措施,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1公里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严格保护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岸线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和保有率。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牵头)

  2.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加强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严格实施滨海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批确定重点保护滨海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深入实施《威海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6—2030年)》,开展滨海湿地小区建设及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工程,进一步恢复滨海湿地自然属性;对于生态功能退化较为严重的滨海湿地,采取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自然生态功能,到2020年,建设湿地保护小区9个,实施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工程16个。有效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20年,实施海洋特别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工程4个。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2019年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牵头)

  开展重要河口海湾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已批复河口海湾整治修复项目实施,进一步清理海湾垃圾、淤泥,修复海湾受损岸线、沙滩、湿地及植被等,实现海湾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逍遥港海域整治修复,争取成为国家级整治修复行动示范区;2020年底前,开展重点海湾整治修复项目12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因地制宜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采取海岸侵蚀防护、护岸加固及沙滩恢复等措施,维持基岩、砂砾质岸滩岸线稳定。加大沿海防护林建设力度,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重点开展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断档补植加宽、提升改造及纵深绿化工程,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2020年底前,累计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80公里,建设沿海防护林1.5万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牵头)

  严格围填海管控。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理,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审核及报批工作。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围填海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工作。(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缩近岸海域养殖,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继续实施限额捕捞试点。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违规渔具。逐步压减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到2020年,拆解减船转产渔船500艘,压减功率25000千瓦。(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加快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到2020年,年增殖放流甲壳类、恋礁鱼类、头足类、海蜇等海水苗种25亿单位。(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三)强化海洋污染防治。

  1.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清理整治。

  严格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管控。对中心城区72万亩海域资源进行本底调查,编制《威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养殖用海整治清理,合理控制近岸养殖规模,实现用海功能彻底转变;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在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合理布局网箱养殖,探索水产养殖容量管理,合理确定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到2020年,清理养殖用海面积20万亩。(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渔用投入品使用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鼓励引导使用质量高、诱食性与吸收性好、饵料系数低的饲料,减少残存饵料污染。加快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用科学方法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将残存饵料、粪便等对周边水域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探索应用滩涂池塘养殖尾水的梯度利用。(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2.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

  持续推进船舶污染治理。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完善船舶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对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实施铅封管理。(威海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完善港口污染治理设施。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良、生态健康的新型港口。认真落实《威海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强沿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提高港口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加强船、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对船舶污水接收作业和垃圾接收与分类处理作业的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进一步加强渔港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整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到2020年,完成远遥中心渔港、赤山渔港综合整治工程。(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3.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高潮线向海一侧,严格落实海面垃圾清理“第一责任人制”,由垃圾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港口港池管理人、沿海公园及景区管理等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海面垃圾的及时打捞、清理和转运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查处违规倾倒、堆积垃圾等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到2020年,完成《威海市中美海洋垃圾防治“伙伴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中的重点工程,海洋垃圾防治机制基本形成。(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牵头)

  4.强化海洋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属(以汞、铬、镉、铅和砷5种重金属为重点,同时兼顾镍、铜和锌等)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威海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牵头)

  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控。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2020年底前,相关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威海市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完成威海、石岛和乳山3个地方溢油应急物资库建设。开展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局、威海海事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牵头)

  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开展海洋灾害灾情的统计分析,探索建立我市海洋岸线灾害区划和防灾减灾数据库。加快推进海洋防灾减灾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完善风暴潮、赤潮(绿潮)、海啸、海冰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海洋灾害培训与应急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市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协调联动。落实“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治理与保护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要考虑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需求,并加以细化落实,引导相关区域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各区市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发展局牵头)研究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协调配合,提升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理顺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统一行使陆海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

  (四)加大投入力度。充分争取、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海湾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开展海洋工程设施拆解、海洋污染物处置、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海洋生态治理修复等海洋环保服务。推进海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鼓励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海洋环保设施投资运营服务。(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牵头)

  (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开展工业企业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处理、重点海域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海上油污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处置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引导公众参与。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市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动态评估,每年对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1次评估;2021年,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政策解读《威海市落实〈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网址:http://www.weihai.gov.cn/art/2019/4/3/art_51909_193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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